陕西省乡村医学研究院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4-12-1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医学研究,规范陕西省乡村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健康运行。为体现本研究院开放、创新、包容、共享的宗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促使研究院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特设立“陕西省乡村医学研究院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研究院依据上级单位的科研管理办法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全面负责开放基金的组织、评审、过程管理、结题审查、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研究院及其专家组负责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等学术内容的审查和项目的评价。

第三条 近五年开放基金设立10-15项资助项目,资助时间2年,资助金额3-5万元,每年总经费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开放基金全面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研究院和各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工作,服从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制度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开放基金面向全校招标,申报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为高校在读博士,鼓励有志于开展乡村医学研究的校内科研人员,以个人或项目小组为单位申请立项,鼓励跨专业、跨学科组建团队开展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科技处统一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财务处建立财务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开放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按照《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经费,并承担所提供票据等财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如出现恶意欺诈、挪用经费、虚假票据情况,项目负责人需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及产生的后果,学校持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有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陕西省乡村医学研究院开放基金招标项目合同书》协约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向研究院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研究院受理并组织验收。

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产出成果必须标注“陕西省乡村医学研究院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发表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1-2篇,其中项目负责人可为第一作者,研究院成员必为通讯作者,西安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成果形式为专利的,西安医学院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西安医学院所有。负责人如需使用成果内容,须征得西安医学院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参照并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由陕西省乡村医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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